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或者个人,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