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 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