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的案件,必要时应当为该公民指定代理人,并且应当询问本人;本人健康情况许可的,应当传唤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