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节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申请,向失踪人最后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