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