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