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名单案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选民名单案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名单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