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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十一章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本章规定的简易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并不受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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