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七节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