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驳回起诉; 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