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驳回起诉;

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准予或者不准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第(一)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