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七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七节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