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