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