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就地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