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五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