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