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