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追索劳动报酬的;

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