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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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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三节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第九十三条 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或者先行给付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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