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三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 第九十三条 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