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