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起诉,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案件,告知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解决;

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

依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