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