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三条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 第十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八十三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