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