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3.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4. 第二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十七章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