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