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