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五十条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可以打印,也可以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但要整齐清晰,纸张只限单面使用。 第五十二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各种文件和有关材料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提交,也可以邮寄。邮寄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 第五十三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耽误《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家林业局说… 第五十五条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