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文件的递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九条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