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

外国人名、地名和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