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四条 《条例》所称的繁殖材料,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 第六条 《条例》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品种权申请人、品种权人,均包括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在同一日分别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 第八条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在国内培育的植物新品种向外国人转让申请权或者品种权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第九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十条 按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国家林业局裁决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裁决请求书,并附具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关材料。国家林业局自收到裁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