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所称的职务育种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履行本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

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