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可以作出或者依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
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为满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
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完全,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请求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