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并说… 第四十四条 已授予的品种权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复审委员会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审委员会就一项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复审委… 第四十六条 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15日内将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材料送达品种权人。品种权人应当在收到后3个月内提出陈述意见;逾期未提出的,不影响…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第四十八条 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