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补缴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予以登记,其品种权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自国家林业局登记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