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应当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国家林业局规定格式的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两份,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