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四条 已授予的品种权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复审委员会依据职权或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 宣告品种权无效,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