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