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七条 复审委员会对授权品种作出更名决定的,由国家林业局登记和公告,并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品种权人,更换品种权证书。 授权品种更名后,不得再使用原授权品种名称。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