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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 第二十一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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