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