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