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