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