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