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被引用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