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的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事项、负责承办的内设机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及办理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财政信息;

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安全生产有关决策、规定或者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决策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