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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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