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