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