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