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