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