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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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