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