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持有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引航员服务簿、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机构不如实记载引航员的注册、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 第五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